成都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工作制度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227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见习工作机制,规范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实现及稳定就业的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目标,以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立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有计划地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训练和实践,为用人单位挑选和引进人才、优化配置人才提供平台,促进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
二、见习基地申报、认定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类除外);
2.每年能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比例不低于20%;
3.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具有就业见习指导师资力量,制定可行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
5.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单位注册地区(市)县人才中心申报。
1.《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
2.《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需求情况表》(附件2);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单位简介、就业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
(三)审核认定。
区(市)县人才中心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审核,由所在地人社局认定。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与区(市)县人才中心签订《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3)后挂牌运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三年,挂牌期间由所在地人社局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不合格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各区(市)县人社局应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文件、《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送市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备案。市人才服务中心将认定单位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人:杜波,62811098)。
(四)发布岗位。
各区(市)县人才中心在每季度的末月集中收集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并在当地人才网上发布,同时上报市人才服务中心,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在中国成都大学生就业网向社会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基地名称、就业见习岗位名称、就业见习数量、就业见习期限、要求条件等。
三、就业见习申请与确认
(一)申请条件。
1.毕业年度内(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在蓉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未就业且已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
2.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岗位职责和见习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3.身体健康,能够完成见习岗位工作任务。
(二)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在校生或高校毕业生,可持以下材料向见习基地所在地区(市)县人才中心或直接向见习基地提出申请(直接向见习基地提出的申请,由见习基地向所在地人才中心移交申报材料);也可通过“成都市高校毕业生服务管理系统”网络平台进行申请(系统自动生成《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5))。
1.毕业年度在校生提供:学生证、身份证、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申请表;
2.毕业年度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身份证、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申请表;
3.非毕业年度毕业5年内毕业生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身份证、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申请表。
(三)签订协议。
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后,由见习基地、见习毕业生和人才中心三方共同签订《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见习期间,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应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安全的原则,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四)信息报送。
区(市)县人才中心于每季度末将《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9)、《成都市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附件10)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四、就业见习管理
(一)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见习期仍继续使用的,按建立劳动关系处理。见习期满后,见习毕业生被见习基地聘用的,应及时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如提前解除协议,见习基地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才中心备案。
(二)见习补贴。
给予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见习基地和政府分担。政府分担的就业见习补贴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申领程序按照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社〔2012〕79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181号)规定执行。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的标准是:见习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属于第二产业的按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见习基地属于其它产业的按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
(三)购买保险。
购买见习毕业生的商业保险,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38号)规定执行。承保时间调整为:一次承保时间为6个月,若就业见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需在承保期结束前5日内,再次上报被承保人名单,两次承保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四)档案管理服务。
见习期间,区(市)县人才中心免费为见习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
(五)见习考核。
就业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负责对见习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根据见习毕业生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出具《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附件7)。同时,见习毕业生根据见习情况,填写《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8),作为对见习基地的考核评估依据。
(六)见习补贴核发程序。
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见习基地补贴及见习毕业生基本生活补贴需报经见习基地所在地区(市)县人才中心审核,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市)县人社局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提前结束见习的见习毕业生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核发生活补贴。毕业年度的在校生须见习至取得毕业证后才能申请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就失业登记证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五、见习基地评估
(一)年度考核。
各区(市)县人才中心应在每年11月底前对所属就业见习基地开展的见习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内容包括:政策落实、补贴发放、吸纳及留用毕业生人数、毕业生见习反馈等情况),对考评不合格的见习基地予以清退,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考核评估结束后,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考核评估情况(总结)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二)先进表彰。
各区(市)县人社局要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4〕26号)文件精神,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它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创建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市人社局每3年认定一批“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被认定为市级示范基地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的奖励;连续两次被认定市级示范基地的,市政府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人社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措施,明确政府人才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能,密切协调,加强配合,确保就业见习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舆论宣传。
各区(市)县人社局要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和意义,引导鼓励更多用人单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更多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人社局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对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doc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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