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集体户人员书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办〔2015〕183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75号)及《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进行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的通告》等文件规定,人才集体户口属于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在3个月内将登记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集体户迁出:
1.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成都市拥有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自建房、自有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无面积要求,且含未拿到产权证但已经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
2.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的;
3.人事档案已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转出的;
4.“先落户后择业”的毕业生,落户满2年仍未在成都市就业的。
为避免给您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请您务必在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后,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成都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都市宁夏街136号)借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持户籍迁移所需材料到拟迁入地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见集体户关系迁出服务指南(http://s.rc114.com/ServiceGuide.aspx?fnameen=func22)
特别提示:
1.如党组织关系托管在我中心的集体户人员,户口迁往我市中心城区合法固定住所时,还应将组织关系转出到居住地所在基层党组织。
2. 直系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3. 已购房未交房者,请持购房合同至成都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都市宁夏街136号)进行备案或扫描购房合同发送至邮箱:dab@rc114.com进行备案,邮件标题为“XX(姓名)交房备案”,邮件内容除有购房合同扫描件外还须标注“姓名+身份号码+交房日期(X年X月X日)+本人联系电话)。
4.通过“先落户后择业”的毕业生,已在成都市落实工作的,须持有效劳动合至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成都市宁夏街136号)登记备案。用人单位为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将档案转往单位管理。
5.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成都市购房后户口迁移手续所需材料(材料如有出入以公安局告知为准):
(1)、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已有户口的提供)(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
(4)、《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物管开具的入住证明)等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
(5)、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入户地住房系农村地区的提供)(原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7)、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1张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标准照片。
6.人事档案已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转出的,户口迁移手续请咨询原户籍地、自有房产(含直系亲属购买)所在地或现工作所在地公安部门。
7.以“先落户后择业”的政策落户成都,但落户满2年现仍未在成都市就业的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请咨询原生源地、自有房产(含直系亲属购买)所在地或现工作所在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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